开栏语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2024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七周年的日子。《中医药法》的发布实施是党领导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让国粹有了国法保障。
七年来,中医药法治体系加速构建,中医药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中医药法律红利不断释放,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省中医药行业“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要求,值此中医药法律法规宣传月,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推出“中医药法七周年”专题专栏,旨在提升《中医药法》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广大人民了解《中医药法》提供多视角聚焦的窗口。
中医药法普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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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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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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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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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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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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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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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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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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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来源:省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处